各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商事制度改革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配合国家品牌战略的实施,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贸促认证【2019】041号文,现就调整商事证明业务相关文件认证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 简化商业发票认证要求
申请商业发票认证时,只需发票出具方提交加盖公章的《商业发票保函》(格式见附件)即可,一般无须再提交与商业发票相关的报关单、合同或信用证等佐证,我委商事认证中心将按10-20%的办证比例开展佐证抽查核查工作。核查时,企业应配合核查工作,提供与商业发票相关的报关单、购销合同或信用证等证明文件。
对核查中发现企业虚假欺诈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我中心将上报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结果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该企业列入中国贸促会失信企业名单、暂停或取消贸促会相关认证业务、以中国贸促会名义上报国家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予以联合惩戒。对于情节严重的,我中心将报请相关部门,由企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二、 提供以信用认证为基础的商事证明便利化服务
为落实贸促会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为守信企业提供更多增值服务,推动形成"以信促贸"工作新格局,为通过贸促会信用认证的企业办理商事证明书提供如下便利化服务:
(一)通过贸促会基础信用认证的企业办理以下类型文件的商事证明书,可免予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完税证明、银行资信证明等企业资质类文件;
2、合同、用户证明(完工证明)等工程承包、投标类文件;
3、商业发票、箱单、价格单、委托书、声明等公司自行出具的文件。
(二)通过贸促会推荐认证的企业办理所有类型的商事证明书均免予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 提供以出口商品品牌评价认证为基础的商事证明便利化服务
为配合落实国家品牌战略实施的相关工作,引导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升品牌管理能力,助力出口型企业品牌的建设,凡获得贸促会出口商品品牌证明书的企业办理所有类型的商事证明书均免予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贸促委商事认证中心
2019年4月15日
附件:
商业发票保函
深圳市贸促委商事认证中心:
我公司保证提交至认证中心的第XXX号商业发票所述产品名称、数量、单价、总价金额等项内容与实际交易信息相符,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我公司愿配合认证中心对商业发票的核查工作,提供相关的报关单、购销合同或信用证等证明文件,如有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出现伪造、瞒报、篡改等与事实不符的情况,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特此声明。
XXX公司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