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深圳调解中心(以下简称深圳调解中心),是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以调解的方式独立、公正地帮助中外当事人解决国际国内商事、海事等争议的常设调解机构。本中心在政策上和业务上接受深圳贸促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指导,在市政府的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独立开展工作。
目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系统的调解机构已经形成全国性的网络组织,并已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成为中国最具有代表性的商事调解机构。调解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高效省时、保密灵活、不伤和气和费用低廉等特点,正是这些突出特点,使调解这一与诉讼、仲裁互补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国际上日益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和采用。调解中心重视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先后与德国、美国、英国、瑞典、韩国、加拿大、香港、澳门、日本、意大利和埃及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积极开展联合调解工作,并分别与大韩商工会议所、加中贸易理事会、澳门世界贸易中心、美国国际争议预防与解决协会、意中商会及米兰仲裁协会联合成立了中韩商事争议调解中心、中加联合调解中心、内地与澳门联合调解中心、中美商事调解中心、中意商事调解中心,以联合调解的方式解决中外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海事争议,维护并发展当事人持久的合作关系和长远利益。
商事调解业务
咨询电话:88313414 李先生; 33358503 肖先生
1.当事人双方如在合同中签订调解条款或另外签定独立存在的调解协议的,一方凭调解协议向我中心提交调解申请书;无调解协议但有调解意愿的可直接向我中心提交调解申请书;
2.我中心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同意调解书,予以受理。
3.进入调解程序:
(1)调解成功,签定调解协议书,由我中心制作调解书;如双方愿意,可以请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书,赋予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2)调解不成功,调解程序终结。